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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金融领域典型涉赌案例类型及风险提示

  为提高社会公众防赌反赌意识,增强支付市场主体合规经营意识,防范和打击跨境赌博资金交易违法违规行为,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从公安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机关公布的涉赌典型案例、人民银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案例、协会举报调查案例中,梳理总结了金融领域典型涉赌案例的六大类型,现予以发布。

  一、个人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被用于为赌博网站收款
  核心提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规定,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个人参与“跑分”项目,本质就是出租、出借账户,存在资金损失、个人信息泄露甚至涉嫌帮助犯罪等风险。
  案例1:出租出借收款码被用于为赌博网站收款被处罚
  2020年3月,李某看到“30元一天”的租借微信收款码信息,被网络兼职赚佣金的利益诱惑,按照要求在“跑分平台”上传了自己的收款码并缴纳保证金,后“跑分平台”将小李的收款二维码提供给赌博网站使用。最终,该“跑分”平台被公安机关查获,李某因属于诈骗罪共犯,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2:向犯罪分子出售银行卡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7月,一男子在某中学门口求购银行卡,洪某向其出售银行卡7张,非法获利3500元。之后,该男子因将银行卡用于收取和转移赌资被追究刑事责任,洪某也因向犯罪分子出售银行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个人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资金到境外参赌
  核心提示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3:通过地下钱庄买卖外汇用于赌博被处罚
  2018年2月至5月,钱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8笔折合48.87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1.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三、犯罪团伙向境外赌博网站转卖银行卡和账户
  核心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向境外赌博网站转卖银行卡和账户,涉嫌为赌博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4:犯罪团伙收购企业银行账户为赌博网站和诈骗活动提供资金服务被抓获
  2020年1月,人民银行监测发现,王某在银行的开户行为和交易活动存在异常,经分析研判后,追查出买卖账户团伙赵某阳等44人分别通过注册不同企业,在银行开立155个企业账户,这些对公账户被用于为境外赌博网站和诈骗活动收款。公安机关根据人民银行移交的线索,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15人。
  案例5:犯罪团伙收购银行卡和支付账户收款码为境外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服务被采取刑事措施
  自2019年开始,李某军多次以有偿方式向亲朋好友借用支付宝和微信收款二维码,并将其提供给境外赌博网站用于转账。2020年后,李某军又向亲朋好友收购成套银行卡(包括:银行卡、U盾、手机电话卡),并转卖给境外不法分子。经调查,李某军还发展了6名下线开展上述非法活动。目前,7名涉案嫌疑人已全部被刑事拘留。

  四、非法“四方平台”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服务
  核心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为赌博网站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6:非法“四方平台”利用银行账户为赌博网站提供收款服务被采取刑事措施
  2019年1月,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利用购买的40余个空壳公司,申请开通了400余个支付账户,及近20个员工个人账户,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资金收付通道并收取手续费,三个月非法资金流入额度达34亿元人民币,最终被广东省公安厅侦破,并被采取刑事措施。
  案例7:非法“四方平台”通过话费充值为赌博网站提供收款服务被抓获
  2019年9月,某非法“四方平台”公司利用网络支付平台,将赌博资金交易包装成话费充值等正常交易订单完成资金转移,涉案赌资高达26亿元。后被广州市公安局破获,相关人员被采取刑事措施。
  案例8:非法“四方平台”通过二维码为赌博网站提供收款服务被抓获
  2019年以来,刘某等8人先后搭建钱XX、钱X等多个非法支付平台用于帮助境外赌博网站收款结算,每天收款流水达100余万元。2020年2月,刘某等人被山东枣庄市公安局抓获,涉案金额超10亿元,涉及的106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被采取刑事措施。

  五、银行和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为赌博网站提供支付服务
  核心提示
  根据《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银行和支付机构从事收单业务,要严格按照“谁开户(卡)谁负责”、“谁的用户(商户)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客户(商户)管理的主体责任,因履职不到位导致直接或间接为赌博网站提供支付服务的,将被严厉追责。
  案例9:商业银行违规为赌博网站提供条码支付服务被处罚
  2020年6月,某银行因交易风险监测机制不健全,直接或间接为赌博等非法交易平台提供条码支付服务等违规行为被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20多万元。
  案例10:支付机构因特约商户将网络支付接口转接赌博网站被处罚
  2018年8月,某支付机构因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对境内网络特约商户的交易情况进行检查,导致其特约商户利用其支付渠道为赌博平台提供支付通道,被人民银行处以4千多万元罚款;2019年4月,某支付机构因对网络支付接口监测不到位,未及时发现特约商户将网络支付接口转卖或挪用至赌博等非法网站而被人民银行警告,并处罚款13万多元。

  六、犯罪分子将POS机移到境外为赌场套现
  核心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利用POS机为参赌人员套现,涉嫌非法经营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11:个人将POS机移到境外赌场用于为参赌人员套现被采取刑事措施
  2015年7月至10月,黄某以自己和妻子的名义在西安以及长春等地申请两台POS刷卡机,利用技术手段将禁止在境外使用的POS机移至澳门赌场,为到澳门赌博的内地游客虚构交易刷卡套取现金3100多万元。2017年4月,黄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提起公诉。

文章转自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官方微信


(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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