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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612,536.65 0.39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50,863,197.00 4.25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017,661,098.20 85.09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能源 20,937,958.85 1.75 
    材料 - - 
    工业 5,832,395.80 0.49 
    非必需消费 16,480,828.29 1.38 
    必需消费品 13,537,999.78 1.13 
    医疗保健 - - 
    金融 - - 
    科技 - - 
    通讯 - - 
    公用事业 - - 
    房地产 - - 
    政府 - - 
    合计 56,789,182.72 4.75 
    注:以上分类采用彭博行业分类标准(B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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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1012 隆基绿能 1,147,364 76,448,863.32 6.39 
    2 603606 东方电缆 830,100 63,585,660.00 5.32 
    3 002466 天齐锂业 482,200 60,178,560.00 5.03 
    4 600522 中天科技 2,505,400 57,874,740.00 4.84 
    5 600519 贵州茅台 25,799 52,758,955.00 4.41 
    6 300015 爱尔眼科 1,136,100 50,863,197.00 4.25 
    7 002555 三七互娱 2,319,900 49,251,477.00 4.12 
    8 002594 比 亚 迪 146,900 48,989,681.00 4.10 
    9 300750 宁德时代 79,600 42,506,400.00 3.55 
    10 688232 新点软件 1,048,527 39,445,585.74 3.30 
    注:对于同时在A+H股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公允价值参与排序,并按照不同股票分别
    披露。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58,041,813.89 4.8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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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8,041,813.89 4.85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666 22国债01 343,820 34,767,879.08 2.91 
    2 019664 21国债16 228,970 23,273,934.81 1.95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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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
    交易成本。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
    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
    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如是,还应对相
    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如是,
    还应对相关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和
    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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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90,408.5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95,447.2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85,855.79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9.10 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南方创新成长混合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0.9.18-2020.12.31 9.22% 0.64% 6.19% 0.76% 3.03% -0.12% 
    2021.1.1-2021.12.31 -7.48% 1.65% -2.10% 0.84% -5.38% 0.81% 
    2022.1.1-2022.6.30 -13.10% 1.75% -7.01% 1.18% -6.09% 0.57%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12.19% 1.56% -3.33% 0.93% -8.86% 0.63% 
    南方创新成长混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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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0.9.18-2020.12.31 9.04% 0.64% 6.19% 0.76% 2.85% -0.12% 
    2021.1.1-2021.12.31 -8.04% 1.65% -2.10% 0.84% -5.94% 0.81% 
    2022.1.1-2022.6.30 -13.35% 1.75% -7.01% 1.18% -6.34% 0.57%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13.12% 1.56% -3.33% 0.93% -9.79% 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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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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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金融衍生品和其他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及
    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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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
    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6、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
    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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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别
    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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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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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
    第三方机构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估值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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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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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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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
    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
    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销售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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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6%。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
    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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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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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披露内容、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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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
    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内容及编制等具体要求,按照招募说明书相关规定执行。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南方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
    本基金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
    关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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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情形时;
    南方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南方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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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侧袋机制,是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前款所称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的有关要求,采取暂停基金估值等相关措施。
    二、侧袋机制的启用程序
    1、侧袋机制启用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的专业意见。
    2、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
    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侧袋
    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
    专项审计意见并披露。
    三、侧袋账户的设立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应以“产品简称+侧袋标识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
    格式设定,对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进行设定,同时对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M标
    识作为后缀。
    基金管理人可为本基金设立多个侧袋账户,但每个侧袋账户应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
    核算。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销售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开放日办理
    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2、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
    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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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
    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
    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
    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
    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按投资损失处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收益分配”部分规定的收益分配约定仅适
    用于主袋账户份额,主袋账户份额的面值根据分割特定资产的情况确定,可供分配利润按主
    袋账户核算。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八、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
    方可列支,且不得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侧袋账户计提托管费。侧袋账户的托管费按前一日侧袋账户资产净值的0.25%的年
    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侧袋账户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侧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
    侧袋账户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待特定资产变现后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进行支付。
    4、侧袋账户计提销售服务费。侧袋账户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侧袋账户资产净值的0.6% 
    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南方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H为每日应计提的侧袋账户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侧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
    侧袋账户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待特定资产变现后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进行支付。
    九、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
    袋
    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
    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
    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在终止侧
    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侧袋
    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注销侧袋账户,并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特殊标
    识。
    十、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
    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
    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侧袋
    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
    初始负债;(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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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置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他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5)可根据
    特定资产处置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并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
    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揭示。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
    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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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港股通股票投
    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因此,国内和港股通标的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变化均会
    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基金净值表现因此可能受到影响。
    2、投资港股通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
    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
    风险、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不同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汇率风险
    在现行港股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进行支付,并且资金不留港
    (港股交易后结算的净资金余额头寸以换汇的方式兑换为人民币),故本基金每日的港股买
    卖结算将进行相应的港币兑人民币的换汇操作,本基金承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
    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另外本基金对港股买卖每日结算中所采用的报价
    汇率可能存在报价差异,本基金可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同时
    根据港股通的规则设定,本基金在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结相应的
    资金,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而带来的结算
    风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的风险。
    (2)香港市场风险
    与内地 A 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对港股价
    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
    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险相对更大。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
    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3)香港交易市场制度或规则不同带来的风险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①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
    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②只有内地与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③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联合交易所将
    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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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
    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④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 T+2 日(T 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 T+2 日才进行交收)的交收
    安排,本基金在 T 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 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
    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 T+3 日才能回到
    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
    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
    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⑤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取
    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 A 股市场的停牌制度,香港联合交易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
    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 A 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
    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 及*ST 等标记)以警
    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香港联合交易所采用非
    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公司的退市情形较 A 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
    带来损失的风险。
    (4)港股通制度限制或调整带来的风险
    ①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每
    日额度不足,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市前阶段,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持续交易时段或者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
    交易的风险。
    ②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期根据范
    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
    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再进行调出港股的买入交易风险及股
    价波动风险。
    ③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内地与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
    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
    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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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
    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④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
    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只能通
    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
    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
    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
    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⑤代理投票
    由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
    司提交投票意愿,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中央结
    算有限公司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
    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5)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或合
    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此外,香港市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
    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
    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6)会计制度风险
    香港市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可
    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
    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7)税务风险
    香港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
    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
    香港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市场所
    在地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3、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可能给本基金
    带来额外风险。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杠杆风险、保证金风险、期货
    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
    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保证金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
    净值的波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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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
    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它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诺的各种合
    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
    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也具有利率风险,即资产
    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则存在由于提前偿
    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各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
    风险。
    (6)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方较多、交易文件较多,
    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5、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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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三、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
    1、管理风险。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
    管理风险。
    2、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组合中的投资品种会因各种原因面临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
    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券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
    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
    类风险。
    3、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四、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销售机构之间的基金
    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可能存在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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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风险等级评价也可能存在不同,
    销售机构基于自身采用的评价方法可能对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整,投资人
    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五、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考察基金业绩的参考,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并不代表基金实
    际的收益情况。本基金实际运作中投资的对象及其权重与基准指数的成份券及其权重并非完
    全一致,可能出现投资组合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六、流动性风险评估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
    可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港股通股
    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其中投资于创新成长主题证券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80%。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
    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
    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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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的30%时,本基金管理人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
    其不超过基金总份额3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
    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流动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
    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
    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七、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
    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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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
    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
    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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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南方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
    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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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和定投等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相
    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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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
    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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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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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
    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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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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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
    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发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
    规则进行调整;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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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
    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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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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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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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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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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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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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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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
    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
    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6%。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
    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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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证(下同))、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股票”)、债
    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
    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
    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
    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其中港股通股票投
    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其中投资于创新成长主题证券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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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其中港股通
    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其中投资于创新成长主题证券资产占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A股和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A股和H股合并计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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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8)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有
    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
    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
    数计算;
    (1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除上述(2)、(9)、(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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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别
    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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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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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
    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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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6172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南方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
    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
    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其中港股通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
    过股票资产的50%),其中投资于创新成长主题证券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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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其中港股通股票投资比例不得
    超过股票资产的50%),其中投资于创新成长主题证券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A股和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并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A
    股和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
    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
    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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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8)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有
    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
    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
    数计算;
    1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除上述2)、9)、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
    响,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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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资信风险,
    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
    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DVP(券款兑付)的交易结算方
    式进行交易。
    5、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
    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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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
    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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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
    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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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
    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
    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和资金结算专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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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
    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银行存款等实物证券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属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
    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别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
    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估值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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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
    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15年以上。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
    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
    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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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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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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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及时通过下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在符
    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
    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的H类份额,则该H类份额持有人享有的服务
    项目一般情况下限于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投资人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和网站资讯等服务。
    一、网上开户及交易服务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微信公众号(可搜索“南方基金”或“NF4008898899”)或APP客户端办理开户、认
    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
    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二、账户及信息查询服务
    机构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APP
    客户端,可享有场外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管理人依法披露的各类基金信息等服务,
    包括基金产品基本信息(包括基金名称、管理人名称、基金代码、风险等级、持有份额、单
    位净值、收益情况等)、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
    类资料。
    三、账单及资讯服务
    (一)对账单服务
    1、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定制的个人投资者(本基金是否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定期发送场外交易电子邮件对账单(包括
    基金名称、基金代码、持有份额等基金保有情况信息),电子邮件地址不详的除外。
    2、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微信公众号向关注并绑定账户的个人投资者定期发送场外交易微
    信对账单。微信未绑定账户、取消关注或取消定制的除外。
    3、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提供投资人的场内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内交易,
    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对账单服务,投资人可到交易网点打印或
    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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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资讯服务
    投资人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人的个人信息不定期通过电话、短信、邮件、
    微信等任一或多种方式为投资人提供与投资人相关的账户服务通知、交易确认通知、重要公
    告通知、活动消息、营销信息、客户关怀等资讯及增值服务,购买本基金前请详阅南方基金
    官网服务介绍和隐私政策。如需取消相应资讯服务,可按照相关指引退订,或通过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9-8899、在线服务等人工服务方式退订。
    四、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及在线服务
    (一)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9-8899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7×24小时):提供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信息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7天,每日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
    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
    项服务。
    (二)在线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APP客户端可享有如下服务:
    1、智能客服服务(7×24小时):提供业务规则、净值信息等自助咨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7天,每日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
    资人可通过该方式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
    服务。
    五、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
    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
    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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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2季度报告 2022-07-21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旗下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的公告 2022-05-17 
    南方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1季度报告 2022-04-22 
    南方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年度报告 2022-03-31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关联交易公告 2022-03-26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利得基金为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2-03-10 
    注: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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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
    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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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2、《南方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南方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 8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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